万宁一男子因被指责偷槟榔果 怀恨在心对他人施暴获刑

   2017-03-25 02:25:39 47780
核心提示:原标题:一男子因被指责偷槟榔果怀恨在心对他人施暴获刑万宁一男子骆某成因被曾某贤指责偷槟榔果而怀恨在心,殴

原标题:一男子因被指责偷槟榔果 怀恨在心对他人施暴获刑

万宁一男子骆某成因被曾某贤指责偷槟榔果而怀恨在心,殴打曾某贤致其轻伤。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骆某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曾某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20906.48元。

曾某贤曾经指责骆某成偷槟榔果,骆某成对此怀恨在心。3月5日15时许,骆某成从万宁兴隆华侨农场市场经过时,看到邱某贤正在市场东门前的三轮车停车场处和陈某源、郭某海等人聊天,于是上前朝邱某贤的脸部打了一拳,将邱某贤打到在地上,使邱某贤的后脑撞在水泥地板上,造成枕骨骨折并昏迷过去,接着骆某成又用脚朝邱某贤的腹部踩了两脚,经陈某源等人劝阻后,骆某成离开现场。邱某贤被打伤后,先后花了医疗费共计16005.88元。经法医鉴定,邱某贤的损伤属轻伤。另查明,骆某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6年8月7日刑满释放。

万宁法院认为,骆某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骆某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情节,故综合以上情节,依照相关法律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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